在公共場所碰到有人販賣愛心筆,或者是實際上常見的搭訕、販賣化妝品之類的舉動,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 販賣者可能構成犯罪 在路上隨機搭訕、賣東西的人可能會成立以下犯罪或是法律責任,遇到的話可以報警、阻止對方。 強制罪 有些販賣者可能會強行拉住路... (more...)
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但因為每一個個案中的事實都不相同,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什麼叫作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more...)
提問人您好:以下就您的問題簡單回應,如有需要,仍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尋求符合您個案需求的法律服務。 關於這類情形,B女可能需要負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刑事部分 B女就表示要自殺的部分,如果更進一步逼迫提問人或其他人作特定的舉動,例如「不准跟我男朋... (more...)
就提問者描述而言,本文認為倘行為人轉換跑道應注意而疏於注意,且導致後方跑者跌倒,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至於,其他犯罪類型,本文無意討論,可自行到本百科搜尋相關犯罪應該具備何種要件始能成立犯罪。 (more...)
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規範於「妨害自由罪章」),其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行為人並不構成私行拘禁罪,因為行為人沒有將人綁起來、強制、脅迫,相對人亦能自由決... (more...)
本文認為,刑法規範中所稱之「強暴」、「脅迫」之意義,原則上應無不同。 主張法律概念相對性者,即可能主張該概念於各條文之文義有不同,惟須盡到說明義務。目前,尚無資料顯示有不同意見。 強暴與脅迫的意思︰ 強暴︰強暴係指對於人施予物理上的作用力,... (more...)
本案 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公車司機)的行為,並不滿足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要件,故其不成立犯罪。因為司機僅能停靠在指示站牌處,而乘客亦僅能於站牌處上下車,故本案中沒有看到被害人被迫作不應該作的事情。 相... (more...)
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 (more...)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