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刑法上的故意與意圖,它們同屬於犯罪成立要件中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同的是,故意是犯罪成立的共通且必備的要素,指的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認知」與「意欲」,詳言之,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必須要認識(或說想像)一個能夠滿足犯罪構成要... (more...)
論身分犯之犯罪參與 身分要素區分理論 純正與不純正身分之區分:   首先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的區分,係通說上用來區分刑法第31條兩項規定的適用範圍。   身分有無在於建構犯罪者,適用第1項,此種身分稱為構成身分要素,此種犯罪為純正... (more...)
共謀共同正犯屬於「正犯」,教唆犯則是屬於「共犯」。 共謀共同正犯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其也會於犯罪完成後共享犯罪成果。例如:A帶著小弟B、C,一起研議要於某日前往某豪宅進行偷竊,但A行動不便,所以只負責於事前對B、C下... (more...)
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應該是關於實務見解的討論,也使用了非常專業的法律用語,為了避免一般讀者對於您的問題有所誤解或無法解讀,以下回覆將嘗試重新用較白話的方式整理案件事實與爭點,並根據實務見解做進一步的說明。 關於觸犯森林法犯罪的沒收問題... (more...)
概念釐清 準中止,指得是行為人積極做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但其行為與結果之不發生欠缺因果關係。例如,題目中,甲動手殺乙,嗣後打電話請求救治,結果被害人早因為路人見義勇為而獲救。此時,被害人未發生死亡結果,跟甲打電話請求救治一點關係都沒有... (more...)
此種情形構成「雙重錯誤」,即有「客體錯誤」,亦有「打擊錯誤」。 所謂客體錯誤,指得是行為人在「行為當下」誤認對象,例如,把小明當小美、把人當鬼、把人當豬。 所謂打擊錯誤,指得是行為人在「行為之後」誤中對象,例如,向小明丟石頭卻丟到小美。 案... (more...)
路人救人會不會被告? 救人的人確實有可能被告。但其實我們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大大小小事件,無論是待在家裡與鄰居有摩擦,或是走在路上發生車禍,又或是學校或公司各種場合,都有可能面臨被人家告、而不得不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不會因為救人這件事而有所不同... (more...)
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A的行為? 首先,提問人所問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法律上評價的步驟是什麼呢? A的殺害B的行為,可能成立什麼犯罪呢? 刑法上針對殺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曾祖父母的行為,會構成「殺害直系血... (more...)
刑法第19條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1. 此謂「行為時」,即必須以犯罪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況為斷。 2. 另失智症是否會發生辨識能力有欠缺,應依科學提出證據證明之,此為事實... (more...)
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是否可以成為判決中認定有罪的依據?關鍵在於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與「證據力」而定,前者是指「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而後者則是指「如果有資格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它能夠證明事實的程度到哪裡?」換言之,證據一定要先有...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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