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所說的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的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未採納。因此與非常上訴要件不符。 (more...)
沒錯。但是必須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才可以併合處罰的規定。在裁判確定後所犯的罪要另行受罰,不能合併執行。 (more...)
販賣第二級毒品,此罪最重本刑是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是30年。(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more...)
舉例來說,假設判決主文作了「緩刑二年」的宣告,被告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在二年內恪守規定未曾越軌,緩刑沒有被法院裁定撤銷的話,那麼,他(她)在滿了二年後,已經安然度過緩刑期間,就如同未曾犯過罪一樣,沒有前科紀錄。屆滿二年,緩刑期間當然結束,是不... (more...)
您朋友講的沒有錯,有期徒刑部分必須服刑。判決主文所指易服勞役,只以罰金部分為限。 徒刑的執行,要等收到檢察官發出傳票後,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前往報到。 (more...)
可不可以易科罰金,要按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理,與年齡無關。即使未滿18歲,也未必能夠易科罰金。該項規定內容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 (more...)
一、首先,依照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大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外,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 (more...)
一、提問的重點是什麼,不太清楚。 二、如果是想要探討刑法三階段理論的話,從提問文字字面上來看,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了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三者在內,「該當性」只是殺人罪構成要件的一個部分。 (more...)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前者是一罪,後者是數罪,計算罪數有其區分實益。案例可在司法院官網「查詢服務」欄的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最高法院106台上824號刑事判決以供參考。 (more...)
刑法第153條第1款旳「煽惑他人犯罪」,是指慫恿不特定人犯罪而言。與教唆特定人從事犯罪行為者有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