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後座者,或是旁邊的朋友,是否與機車駕駛人有肇事逃逸罪的「共犯」關係,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往往只是片面之詞,各説各話,很難證實他們究竟有無教唆或幫助逃逸的情事。 (more...)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在理由欄內有下述文句:「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所保護之法益,乃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運作,藉由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確保參與道路交通往... (more...)
一、4(月)乘30(日)=120(日)      120(日)乘1000(元)=120000(元) 二、併科10000(元) 三、120000+10000=130000(元) 四、是否准許易科罰金,要由檢察官決定。如果檢察官認為「難收矯正之... (more...)
1.民法上沒有所謂「民事強制罪」的規定,提問的意思不明。 2.在高速公路上互相逼車,雙方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公共危險罪。但是需要查明具體事實(例如勘驗行車紀錄器)才可以作正確的判斷。 3.單純提告別人涉嫌... (more...)
這樣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罪。恐嚇公眾罪處罰的是造成社會不安的「恐嚇」行為,所以只要造成大眾騷動不安,就有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詳細請參考: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 (more...)
請參考文章:原住民、漁民將合法製造並持有獵槍或漁槍「轉讓」他人恐負刑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