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基本上是以對人實施強暴或脅迫為要件,但在間接對物而影響他人行使權利時,也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提問所說的情形,單純挪移機車停放位置,車主並未在場,不發生受到強暴脅迫的問題,此外並無其他影響車主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鎖住機車...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您可以引述司機的證詞,向法官主張自己不是強制罪的共犯,請法官明察。 (more...)
依照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侵入他人住宅罪須以「無故」侵入為要件。提問所説的情形,是由於討論躁音問題而引發爭執,無論誰是誰非,不能説是「無故」,雖然提出告訴,未必能夠成立。關於傷害罪,如果沒有受傷,是不構成犯罪的。鄰居爭吵大多出於一時衝動...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 (more...)
從提問所說的前因後果以及管理員聯絡不到的整個過程來看,進入屋內具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侵入住宅,所以不是私闖民宅。 (more...)
興訟的結果,可能對別人的自由、名譽、財產有所影響,表面上或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但是提問情形是否成罪,要看所說「不怎樣怎樣」的內容而定。例如說「如果你現在不還清欠我的錢我就要去告你」,或者說「如果你現在不道歉我就要去告你侵害著作權」... (more...)
您好: 一、依據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more...)
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是違法的,但其實刑法侵入住居罪所處罰的行為並不僅限於此。如果對房子有管理權限的人已經要求您們離開,您們卻仍無故逗留(法律上的說法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確實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可能。 另外需留意的是... (more...)
您好,由於提問中並未提供太多資訊,通常我們無法只用特定一句話,或特定的語氣、字詞、表達方式,斷言一定會(或一定不會)負上法律責任。以下僅簡單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為例。 實務上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案例 不論是網路留言、留紙條、當面放話... (more...)
關於提問中提及的言論內容,以下簡單列出相關法規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則建議尋求警察或專業律師協助。 刑法恐嚇罪 法律要件 按照法院實務見解,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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