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品毅關於民法占有規定的整理,很清楚。 但是我剛剛查了法條,覺得好像有個問題,受僱人對於公司的物品有管領力,占有人應該還是公司。按照民法第942條的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一、侵權行為事件,應以「行為人」為賠償義務人。 二、對於房屋有事實上管領能力的人,具有維持其所有物不損及他人之客觀義務。違反此義務,即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 三、借名登記契約,是所有人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義之下,但自己仍保有... (more...)
有可能︰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果一方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條所稱之適當處分,即指「公開道歉」、「登報道歉」、「在社群網站上... (more...)
由於該車之所有人剪斷他人之鎖,應屬於構成侵權行為。原則上,鑰匙鎖之所有人,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該所有人之行為是出於防衛來自他人之干預,即該鎖限制其使用腳踏車,因此,屬正當排除侵害的手段。該行為人得以正當防衛之規定(民法第1... (more...)
以下回應你的提問。 案例類型︰ 實例   事實 案例1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 案例2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 (more...)
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more...)
賣場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要確保購買空間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所以,如果賣場沒有保持附屬停車場的地面乾燥,也沒有採取相當的防範措施,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得前來的消費者跌倒受傷,賣場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侵權責... (more...)
關於此問題,以下簡要回應。 一、案例 案例 甲駕駛汽車於道路上,惟其並未留意前方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紅燈。雖其已經看見行人乙於斑馬線上,但其煞車不及,便撞傷乙。乙因為此次交通事故未能上班,且支出醫療費用1萬元,與購買輪椅、看護費共20萬元。... (more...)
一、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權力地位型;(二)環境敵意型。 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more...)
一、侵權行為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  (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