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more...)
賣場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要確保購買空間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所以,如果賣場沒有保持附屬停車場的地面乾燥,也沒有採取相當的防範措施,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得前來的消費者跌倒受傷,賣場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侵權責... (more...)
關於此問題,以下簡要回應。 一、案例 案例 甲駕駛汽車於道路上,惟其並未留意前方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紅燈。雖其已經看見行人乙於斑馬線上,但其煞車不及,便撞傷乙。乙因為此次交通事故未能上班,且支出醫療費用1萬元,與購買輪椅、看護費共20萬元。... (more...)
一、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權力地位型;(二)環境敵意型。 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more...)
一、侵權行為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  (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 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 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 (more...)
視溺水當下的情形,教練、救生員和泳池經營者可能都需要負責。 詳細請參考文章:張學昌 (2019),《泳客、學生溺水,教練、救生員與泳池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more...)
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 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 (more...)
精神上的創傷,在特定情況下會成立侵權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精神受損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以及賠償金額大小的標準,麻煩請見雷皓明、張學昌兩位去年在本站的作品:《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more...)
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 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 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