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養後與本生父母及他們的親屬之間 被合法收養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的親屬之間,會發生相對應的親屬關係;至於跟本生父母以及本生父母的親屬之間,自然血親的關係仍然存在,但是相關的權利義務都會停止,說明如下: (一)與本家的天然血... (more...)
針對您的疑問,依據法規及判決,並按問題逐一說明: 1.成年後是否通知家人帶回?: 您的朋友已成年,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及法院判決,警察在處理失蹤人口撤尋時,無權限制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您的朋友已成年,警察機關原則上不應通知其家人... (more...)
女方未滿十八歲結婚,依照民法第989條規定,女方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提問所說的情形,女方法定代理人既然表示同意,便不會發生結婚被撤銷的事情。內政部發布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項之(三)規定:「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 (more...)
您好: 依所述,A過繼給養父且養父和生母結婚,則當A死亡後,在沒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其繼承人本為第二順位的養父和生母(即民法第1138條第2款的父母)。但因父母也死亡,此時則會輪到第三順位的手足來繼承,而因為原生家庭的兄弟姊妹仍... (more...)
提問所述情形,依照《民法》第1087條及第1088條規定,父母是有共同管理權的。 (more...)
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跨國收養要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辦理,成立收養關係必須適用各該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本國法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緬甸民法如何規定,請透過親友探詢,才可以進行評估。 (more...)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以,如果二十年以前「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是「整筆」且「已經發生的費用」,已經時效完成。... (more...)
香港的外商銀行很多,各家銀行的作業規範未必ㄧ致。提問所說的那家銀行,如果在台設有分行,建議您嘗試向該分行洽請協助。如果在台沒有分行,建議您考慮使用電子郵件向香港本行洽詢為妥。您依法繼承先父的遺產,在法律上不成問題。此事需要瞭解該銀行的作業規... (more...)
您好: 所述由下一代繼承的情況(即「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這條的要件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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