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之規定,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丁三人即喪失甲「遺產」之所有權,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在現受利益之限度內償還。 像是乙繼承甲之500萬,拿100萬支付丙之醫療費用,僅須償還甲400萬元即可。 註腳  ... (more...)
本案中並未說明甲丙、乙丁之婚姻是否為同性婚姻,惟因其時間點皆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生效日(2019年5月24日)之前,故本案以民法規定之異性婚姻討論之。 甲丙間、乙丁間婚姻有效 按本件之事實,甲丙間、乙丁間婚姻為民法第985條[1... (more...)
兩贈與契約皆為有效。 八歲之子乙 依據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可知,其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又依民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可知,其為滿7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而依民法第7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 (more...)
子女的配偶對於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訂有繼承權的先後順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假設甲乙結婚生A,A與B結婚後,A先於甲死亡,則甲死亡時B與甲為姻親關係(有認為此姻親關係會因A的死亡而... (more...)
如果已經合法收養,和生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終止,就沒有扶養義務;除非未來終止收養關係,才有可能有扶養的可能,但如您文中所述,自幼並無養育可以作為拒絕扶養的事由。 (more...)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 (more...)
現行民法規定,男生未滿18歲,女生未滿16歲,不可以結婚。如果未滿18歲、16歲的未成年(未滿20歲)的男女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戶政人員也沒有發現就登記了,雖然沒有達到合法的結婚年齡,婚姻還是會有效成立,但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 (more...)
您好,民法上有特留分的制度,但是特留分只有保障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民法1223條),若您已經沒有上述繼承人,即可以以遺囑全權分配自己的財產,並且也不用歸給國庫。 另外提醒您,自書遺囑內容必須親自書寫(不能用打字),並簽上年月... (more...)
如果婚姻的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日後發生一方死亡、離婚等情形,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婚後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範圍。因此,財產究竟是在婚前財產或婚後... (more...)
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 繼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