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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 (more...)
您好,民法上有特留分的制度,但是特留分只有保障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民法1223條),若您已經沒有上述繼承人,即可以以遺囑全權分配自己的財產,並且也不用歸給國庫。 另外提醒您,自書遺囑內容必須親自書寫(不能用打字),並簽上年月... (more...)
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 繼承... (more...)
如果同性雙方已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定結婚,婚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除了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繼承遺產;如果雙方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生存方還可以主張先準用民法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一起... (more...)
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 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 (more...)
以下回應您的提問︰ 概說︰我國法上並無相關規定。亦即無論遺產本身源自於何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由繼承人承受取得。 繼承的原則與例外︰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 原則︰繼承一切權利與義務。例如,金錢、買賣契約關係等等。 例外︰具有一身... (more...)
簡單來說,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歸屬會有3個對象,依序是: (一)債權人; (二)受遺贈人; (三)國庫。 以下簡單說明相關法律問題及程序。 什麼情形下會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 當人死亡而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繼承人時,民法稱作「無人承認之繼承... (more...)
以下簡要回應,不援引法條︰ 一、仍可解約︰  (一)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  (二)本件,原房東死亡,其於租賃契約上之權利與義務,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亦即,繼承人成為本租賃契約之房東。  (三)承租人得對於原出租人所得... (more...)
遺產分配第一步動作,就是要繳稅 先代墊就好了,在遺產分割的時候一併計算找補 若錢不夠,那就是當初規劃的時候,沒「預留稅源」 (more...)
夫妻一方身故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生存配偶的繼承權 生存配偶享有特別地位的繼承...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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