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香港的外商銀行很多,各家銀行的作業規範未必ㄧ致。提問所說的那家銀行,如果在台設有分行,建議您嘗試向該分行洽請協助。如果在台沒有分行,建議您考慮使用電子郵件向香港本行洽詢為妥。您依法繼承先父的遺產,在法律上不成問題。此事需要瞭解該銀行的作業規... (more...)
您好: 所述由下一代繼承的情況(即「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這條的要件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令堂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已經過世,將來孫子孫女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是奶奶財產的利害關係人。 (more...)
一、預先拋棄繼承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遺囑贈與如果超過您的特留分,可以主張保障您的特留分。換句話說,您可以得到的財產不能少於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第1款及第1225條) (more...)
您好: 雖然在繼承順序上是沒辦法更改的,但關於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為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more...)
您好: 一、 母親雖然離婚並再嫁,甚至另外生下小孩,但只要是她所生子女,均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出生時間、與生父是否仍有婚姻關係等。 二、 至於小孩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母親的孫子),同樣也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法定繼承人。 所以... (more...)
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在其列。 (more...)
拋棄繼承,是要在繼承人「知悉」可得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往生者)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書面聲明辦理。這三個月期限,是從知道可繼承時開始起算,不是從對方往生日起算,因此不會發生來不及辦理的情形。相關手續可向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 (more...)
令堂被收養後,她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已經停止,她對於親生父母的財產沒有繼承權。既然根本沒有繼承權,也就不發生「拋棄」繼承的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