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提起借名登記訴訟,這是除了用談判之外的唯一辦法。 侵占是告不成的。 (more...)
由於違章建築本身並無法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對象,因此即使B和平、公然、繼續占有20年而符合時效取得要件,仍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故B不是該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歸A所有。 因此,B將A的房屋出賣給C,構成無權處分,A可以依照民法第1... (more...)
你的方式可能可行,但實務上是要打確認移轉行為不存在跟塗銷移轉登記。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冒名(有人假扮成妳外婆),方向又會不太一樣。 (more...)
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 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 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應有部分)去做抵押,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符... (more...)
關於房地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付錢的人不能劃上等號,名實不符的情況下,付錢的人怎麼主張自己權利的問題,請見法律百科文章: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就一定是真正所有權人嗎?什麼是借名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