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手足贈與妳的不動產,需要在地政事務所辦妥登記。按照登記內容與登記日期,可以證明妳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而且是在與丈夫結婚後才取得的「婚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裡,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婚後受贈的不動產屬於妳個人所有;又依第102... (more...)
按照所說情形,越界建屋占用鄰居土地,既然經過法院認定屬實,並且判決敗訴,就恐怕無法逃避賠償責任了,剩下的便是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彼此商量賠償金額多寡而已。 (more...)
提問人的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僅略說明租約、定金等租屋相關的法律知識。 房仲是房東的代理人 如果房東委託房仲業者協助處理房屋出租,原則上房仲就是房東的代理人,如同房東的分身,所以房客與房仲討論租約的內容、也口頭同意租約,效力會直接發生在房... (more...)
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列出相關法規供參考: 刑法毀損罪要件 刑法上的毀損罪必須達到使物品「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白話來說必須丟棄或者使該監視器失去作用,例如把監視器拆卸下來並扔到垃圾車或河裡,或者用鈍器將監視器敲打至變形損毀等行為才... (more...)
房屋租賃契約簽好之後,又想要更改匯款帳號訊息等契約內容,這種契約變更的行為原則上要經過「雙方同意」;至於要如何進行,建議先翻閱當初簽訂的租約,確認契約中有沒有約定變更契約內容要依照什麼方式。 租約有約定變更內容的方式 如果雙方的房屋租賃契約... (more...)
按照提問內容所述,裝設監視器的人,可以透過監視器的攝影,取得房客及其訪客進出的影像,掌握房客的作息及交友狀況,似乎會有侵害房客隱私權的問題【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內容五之(一)之(2)】。 #... (more...)
如果租屋處和相關設備損壞,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誰負責修,居住的房客也是依照正常方法使用,不是不當使用導致毀損,原則上是由房東負責維修。 房東不修而且房子已經不堪居住,是「房客」可以解約,不是房東 房客發現租屋處和設備壞掉,要主動通知房東在... (more...)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及第24條的規定,經營日租套房屬於「旅館業者」,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才是合法。 (more...)
刑法第 315-1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所謂「無故」是指裝設監視器的... (more...)
面對一屋二賣的情形該如何救濟? 因為房屋已經被移轉給善意第三人,而移轉所有權是物權行為,有絕對性,不會因為提問者和建商之間先有買賣契約就受到影響,因此沒辦法向後來預售屋所有權人請求賠償或返還預售屋的所有權,只能向賣方尋求相關的救濟。 相關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