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如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證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第7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你提供事實,如以正常工作日為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1、2款、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因故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1.34倍數... (more...)
詢問人你好: 休息時間,顧名思義為勞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下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例如:用餐等等。因此,原則上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因素無法提供勞務,所以必須請假的問題。 如果個案操作上仍有疑慮,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 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部分。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的時間。 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延長工時 依照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 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 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 (more...)
詢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應以雙方合意約定 契約內容應基於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為妥,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皆可自由約定。 變更勞動條件(契約)應以雙方合意變更 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所合意約定的契約內容,因此,如欲...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記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勞雇雙方議定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你提供的事實雇主不排除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第2項(每日總工時)的規定,甚至疑似構成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公(私)、業務文書等的問題。 此外,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字第 0960...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