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就「定期契約」的部分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當事人間的勞務給付關係具有從屬性,可以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接下來,就可以將勞動契約分類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的認定 首先,契約期滿即終...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勞雇契約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所規定之違約行為,應當限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例如,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職。如果基於「可歸責於僱用人之事由」(例如,雇主違約、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等)而終止勞雇關係,即非此種條款所... (more...)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more...)
遲到、早退,不等於曠工 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而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的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構成解僱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 (more...)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則須依照規範勞工請假的法令處理,主要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整理如表1。 相關法令是對勞工最低保障,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工作規則處理。 表1 假別規定及... (more...)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公假期間依照實際需要決定。教育召集就是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假的事由之一。 教召之外,其他像是役男體檢、與任職單位事業相關的出庭作證、出席勞資會議、參... (more...)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 請生理假不需要提出醫師證明,公司不可以要... (more...)
2020/1/11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並搭配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布的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勞動部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 (more...)
投票日員工的出勤及工資,確實是許多老闆、員工在意的法律問題,根據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並搭配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布的勞動條2字第... (mor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88年3月9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休息。」 準此,勞動基準法第35條立法意旨為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而強制雇主提供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