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 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 (more...)
問1個問題可以分3個層次說明: 一、您的公司業務是否為輪班性質? 因為輪班性質的工作,不須有這條時間限制,只要有給予適當的休息即可。 二、如果公司業務不是輪班制,但是因為業務性質的關係,而不能每4小時就休息的情況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 (more...)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請假的其他細節,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第三條詳細說明了日數以及工資應該照給。更詳... (more...)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 (more...)
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 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 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 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 (more...)
在勞動契約的情況,除非有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對於「薪資」以及「工作內容」這兩個契約約定中最重要的事項達成一致的意思決定,契約就能合法成立。一般的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成立也都可以。 只要勞... (more...)
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本參加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 除非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轉讓,不可... (more...)
針對您的問題簡單的回應,其他專業事項還請洽私人律師。 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 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 (more...)
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五個要求,也就是「調動五原則」;違反的話,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拒絕調職及其他權利。 關於調動五原則的內容以及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曾翔(2019),《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 (more...)
關於就業歧視的意思、案例以及之後的申訴,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是就業歧視?被歧視了怎麼辦?》。 如果求職時認為雇主有就業歧視的行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但必須是符合就業歧視法第5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