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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一般公司行號為便利薪酬作業,泰半分別有「計算薪資週期」及「計算差勤週期」,並同時需要檢視貴公司約定適用工時制度,例如:一般工時、四週變形工時,進行判斷。 相關工時、工資制度亦須載明於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79)臺勞動二字第 10794 號解釋,曠(工)職是指勞工於應工作日不工作(全日),且未請假者。 因為雇主明確表示「當日不用來上班」涉及民法第234條拒絕受領勞務等問題。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以下規定,勞資雙方應該就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的日期及方法,約定於勞動契約。 因國定假日、休(例)假,建議勞資雙方仍應進行協商工資提早或延後發給。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勞動部(89)臺勞資三字第 0002684 號函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至於年終獎...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因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因此,勞工保險並沒有限制須於「工作日」發生事故始能請領,...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如果雇主未給付可能衍生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 由於詢問案件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工資認定及給付等爭議問題,建議可...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 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 如果有涉及法...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無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至於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4項規定,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自行排定」。如果因為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也可以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假設次一年度終結仍然有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有涉及法令... (more...)
詢問人你好: 「全時工作」變更為「部分工時」因為涉及勞動條件變更(例如:工時、工資),因此勞資雙方應該就變更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為妥。 此外,依照詢問的內容,勞資雙方似乎已經取得合意,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1...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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