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如何交接
員工離職時即有交接資料的義務
主管機關(以前的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和法院見解都認為,員工離職的時候對於雇主的業務負有交接的義務(屬於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1]」)。
勞動法規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說明交接是要交接哪些具體的東西,不過就法院實務所提及的內容來說,離職員工必須要將工作業務上經手的文件資料、保管或使用的財產物件交付給應該承接自己業務的人[2]。所以如果在職時因為加班而帶回家的文件或郵件,原則上應該要繳回。或者另依照公司的需求處理,也可能是銷毀或刪除。
如果沒有完成交接,即使到了離職日或甚至已經離職,離職員工也還是要回前公司補完交接程序。
主管機關(以前的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和法院見解都認為,員工離職的時候對於雇主的業務負有交接的義務(屬於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1]」)。
勞動法規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說明交接是要交接哪些具體的東西,不過就法院實務所提及的內容來說,離職員工必須要將工作業務上經手的文件資料、保管或使用的財產物件交付給應該承接自己業務的人[2]。所以如果在職時因為加班而帶回家的文件或郵件,原則上應該要繳回。或者另依照公司的需求處理,也可能是銷毀或刪除。
如果沒有完成交接,即使到了離職日或甚至已經離職,離職員工也還是要回前公司補完交接程序。
未完成交接的法律責任
未完成交接的民事責任
交接雖然是附隨義務,並不是勞動契約中主要的內容(主要義務例如員工提供勞動成果、雇主提供薪資),但雇主仍然可以請求員工離職時交接。如果員工沒有確實進行交接,或交接內容有問題,雇主可以起訴請求員工履行交接義務,並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害[3]。
在賠償損害的部分,必須由前雇主舉證說明交接不完備跟後續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如果確實證明是因為離職員工交接時有問題,導致前雇主受到損害,離職員工才需要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交接雖然是附隨義務,並不是勞動契約中主要的內容(主要義務例如員工提供勞動成果、雇主提供薪資),但雇主仍然可以請求員工離職時交接。如果員工沒有確實進行交接,或交接內容有問題,雇主可以起訴請求員工履行交接義務,並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害[3]。
在賠償損害的部分,必須由前雇主舉證說明交接不完備跟後續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如果確實證明是因為離職員工交接時有問題,導致前雇主受到損害,離職員工才需要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單純違反公司內部作業規定,不一定是未完成交接
如果前雇主並沒有妥善的規定交接流程,或者沒有先找好繼任的員工,只要離職員工有確實將財物、業務內容交付給主管或者是其他職務代理人,仍可算是有完成交接義務,不會單純因為違反一些公司內部作業規定就被認定是沒有完成交接[5]。
如果前雇主並沒有妥善的規定交接流程,或者沒有先找好繼任的員工,只要離職員工有確實將財物、業務內容交付給主管或者是其他職務代理人,仍可算是有完成交接義務,不會單純因為違反一些公司內部作業規定就被認定是沒有完成交接[5]。
保密條款與營業秘密法
通常公司如果要確保自家的營業祕密不受到侵害,會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會要求員工不得洩漏涉及到公司用來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而且在離職時也可能會再被要求要立保證書,要求離職員工不得洩漏營業秘密、要將重要資料繳回或銷毀。
如果離職員工有簽訂保密條款、立保證書,則所掌管的文件、郵件或資料,就必須要依照約定繳回,或加以刪除銷毀。若離職員工沒有依照公司約定刪除或銷毀,或者是進一步再洩漏內容含公司營業祕密的文件資料,則可能會面臨營業秘密法的民、刑事責任[6]。
不過,上述說明的前提是加班後帶回家的文件資料屬於「營業秘密」,如果只是一些零碎的資訊或者是文件建檔整理,不涉及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則沒有營業秘密法的問題。
通常公司如果要確保自家的營業祕密不受到侵害,會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會要求員工不得洩漏涉及到公司用來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而且在離職時也可能會再被要求要立保證書,要求離職員工不得洩漏營業秘密、要將重要資料繳回或銷毀。
如果離職員工有簽訂保密條款、立保證書,則所掌管的文件、郵件或資料,就必須要依照約定繳回,或加以刪除銷毀。若離職員工沒有依照公司約定刪除或銷毀,或者是進一步再洩漏內容含公司營業祕密的文件資料,則可能會面臨營業秘密法的民、刑事責任[6]。
不過,上述說明的前提是加班後帶回家的文件資料屬於「營業秘密」,如果只是一些零碎的資訊或者是文件建檔整理,不涉及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則沒有營業秘密法的問題。
離職時刪除或銷毀資料,可能的法律責任
員工在工作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原則上會屬於公司,不管是該文件或電子檔的所有權;或者是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所以如果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反而是直接刪除或銷毀資料,針對檔案或者著作附著的著作物(一幅畫「本身」存在畫布這個載體上,是所謂的「著作物」),可能會有毀損罪[7]或者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8]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刪除公務電腦中的電子檔(如果帶公司的檔案放回自己私人電腦,那刪除是沒有關係的),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刪除資料的行為,就已經破壞了電腦使用的秩序,而可能觸犯無故刪除電磁資訊罪,這跟資料事後能不能回復沒有關係。而且只要造成公司未來營業利益受損,或造成公司需要重建這些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造成公司損害,所以可能成立犯罪。
員工在工作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原則上會屬於公司,不管是該文件或電子檔的所有權;或者是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所以如果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反而是直接刪除或銷毀資料,針對檔案或者著作附著的著作物(一幅畫「本身」存在畫布這個載體上,是所謂的「著作物」),可能會有毀損罪[7]或者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8]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刪除公務電腦中的電子檔(如果帶公司的檔案放回自己私人電腦,那刪除是沒有關係的),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刪除資料的行為,就已經破壞了電腦使用的秩序,而可能觸犯無故刪除電磁資訊罪,這跟資料事後能不能回復沒有關係。而且只要造成公司未來營業利益受損,或造成公司需要重建這些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造成公司損害,所以可能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離職後可以不回LINE訊息嗎》。
法律百科問答,《被公司資遣,簽了保密協議成立嗎?》。
王瀚誼(2021),《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可能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章忠信(2004),〈新進與離職員工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處理〉,《著作權筆記》。
如果公司有工作規則說「員工違反要負違約金」、「員工一但違反就資遣」,這樣的規則是合法的嗎?
如果員工違反規定,除了違反工作規則,會違反法令嗎?
感謝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