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補習班擔任電訪人員,主管口頭承諾若拉到一個學生報名,我可以得到獎金,但到最後都沒有給,請問我有辦法要回那筆獎金嗎?
以下簡要回應,不援引法條︰
一、受僱人得依照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向雇主請求︰
(一)按稱僱傭者,雙方約定,一方給付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482)[1]。另按稱承攬者,雙方約定,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490)[2]。
(二)本件,就「拉到學生報名,即給予獎金」,有可能為︰1.原本尚有其他工作內容,至於拉到學生報名,即給獎金,是屬於工作績效獎金性質者,則屬於僱傭契約下所附設的約款。2.無其他工作內容,即以拉到學生多寡,計算報酬(即按件計酬),則屬承攬契約。
(三)若屬於僱傭關係,則得依照§482之規定,及(口頭或書面)契約本身為請求。若屬於承攬關係,則得依照§490及契約本身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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