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我的公司是下午連續5小時但中間有15分鐘休息,是否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我的公司上班時間是9~12, 13~18,其中16點會放音樂 一起休息15分鐘。請問這15分鐘是否就打破了「連續工作4小時」的連續性,因此可以再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

如果可以,那是不是「9-12,休息15分鐘,12:15-15,休息15分鐘,15:15-18,休息15分鐘,18:15-21」只要總計不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堆定的每日最高工時)也可以?

無論結果如何,很希望能有函釋、判決資料供參考。

2. 雇主、勞工可以雙方同意「下午連續5小時,不用多安排30分休息,工作結束早點回家」嗎?
我記得應該是不行,因為勞基法規定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

3. 這是73年制訂時就有的條文,沒有區分行業工作類型,一律給予相同規定,是不是有點過時了呢?
這兩年勞基法修法頻繁卻沒有調整第35條,不知道第35條是否有特別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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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19-12-27 09:0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88年3月9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休息。」

準此,勞動基準法第35條立法意旨為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而強制雇主提供休息時間,原則上,若未符合35條但書,應不得以短時間的休息時間替代30分鐘的休息時間,惟實務上,採上3下5的工時配置眾多,目前地方主管機關執法態度並不一致,只要能符合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多數勞工局對於不超過5小時的連續工作亦不會積極裁罰,所以實務上會建議給予下午茶時間10~15分鐘,以達到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的目的,但該作法其實仍非適法。

本條文確實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過,亦有學者認為此條文已不適用,應做適度放寬,但目前確實仍未聽聞有修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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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12-27 12:00:02
您好!

感謝您回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企業要更注意工作規則的安排。

這條法規很老了,也沒有區分工作類型就讓所有勞工一體適用,感覺不合時宜。希望下一屆立委有關切勞動法令的委員能啟動修法,讓勞資雙方用聰明的方式合作,勞資關係應該可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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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鈺(進階會員) 2020-03-30 10:04:24
請問早上主管說早餐吃飽一點因為等下工作到下午4點到5點才能吃午餐?
請問連續上班7-8小時?是正常嗎?上次下午4點吃午餐今天是5點多吃午餐
工作沒有完成不能吃飯?這個合理嗎?大家還真得沒人吃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