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請家教通常是僱傭關係,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紙本),只有口頭上約定好,法律上契約也成立。
家長請家教的工作性質通常成立僱傭契約
依照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薪水金額、支付方式,家長權限大而老師權限小,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依照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薪水金額、支付方式,家長權限大而老師權限小,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僱傭契約如何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口頭說好」就足夠,稱為諾成契約。
看完規範僱傭契約的民法第482條~第489條,沒有要求書面、交付特定物件,僱傭契約就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對契約內容(如:課程內容、上課時間地點、老師薪水)口頭約定好,契約就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口頭說好」就足夠,稱為諾成契約。
看完規範僱傭契約的民法第482條~第489條,沒有要求書面、交付特定物件,僱傭契約就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對契約內容(如:課程內容、上課時間地點、老師薪水)口頭約定好,契約就成立。
可以解決的方式
家教案件中,家長跟老師間較少簽訂書面契約;如果例外有簽訂契約,可依照契約約定處理。
建議家教老師、家長可以簽訂書面契約,讓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有簽訂書面契約明訂薪水金額,當家長不願意支付時,老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1],加速收到薪水的程序。
建議家教老師、家長可以簽訂書面契約,讓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有簽訂書面契約明訂薪水金額,當家長不願意支付時,老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1],加速收到薪水的程序。
家教業屬於家事服務業,不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4]第1項列舉的七大行業之一,也不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延伸閱讀:
(一)楊舒婷(2019),《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二)法律百科(2019),《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
我的想法是家教工作是僱傭或是委任,應該看實際情況來決定。
1. 如果是年幼學生的家教、伴讀工作,家長對於「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權限大,會成立僱傭關係。
2. 如果成年人自己是學生,請鋼琴家教教授彈琴,學生對於課程內容主導權較低,不會指示老師應該教什麼、怎麼教,這樣就會是委任關係。
如果品毅還有其他意見,或是您知道有函釋、判決明確定位家教法律關係,很歡迎您再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