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
(二)受遺贈人;
(三)國庫。
以下簡單說明相關法律問題及程序。
什麼情形下會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
當人死亡而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繼承人時[1],民法稱作「無人承認之繼承[2]」。這時候就會發生提問者說的,所知的繼承人已死亡或不存在,遺產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確認遺產的歸屬及移交之前,會先選出「遺產管理人」來管理這份遺產。
當人死亡而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繼承人時[1],民法稱作「無人承認之繼承[2]」。這時候就會發生提問者說的,所知的繼承人已死亡或不存在,遺產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確認遺產的歸屬及移交之前,會先選出「遺產管理人」來管理這份遺產。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與職責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可能是親屬會議在1個月內選定向法院報明[3];但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他們沒在期限內選定的話,利害關係人(例如亡者的債權人、與亡者共有土地的人等)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4],避免遺產懸置無人處理的情形發生。
遺產管理人要如何管理這份遺產,實際具體的職務內容[5]如下: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可能是親屬會議在1個月內選定向法院報明[3];但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他們沒在期限內選定的話,利害關係人(例如亡者的債權人、與亡者共有土地的人等)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4],避免遺產懸置無人處理的情形發生。
遺產管理人要如何管理這份遺產,實際具體的職務內容[5]如下:
保存遺產:例如把遺產中容易腐敗的物品賣掉,以金錢的方式保存;
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在一定時間內出面,說明他們對遺產要主張的權利內容;
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
移交國庫:一定時限內都沒有人出面繼承,就將剩餘的部分移交國庫;
報告、說明遺產狀況:當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要求說明時。
附帶一提,看完遺產管理人有這麼多辛苦的工作內容,法律也考慮到不應讓他白白做功德,因此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請求報酬,金額由法院酌定[7],從遺產中支付[8]。
遺產的歸屬與順序
前面提到遺產管理人職責的(三)至(五)是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沒有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把剩餘的部分移交給「國庫」。這也說明我國民法規定無人承認遺產的歸屬對象是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三者。以下說明三者之間收受遺產的順序,並繪製如圖1。
前面提到遺產管理人職責的(三)至(五)是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沒有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把剩餘的部分移交給「國庫」。這也說明我國民法規定無人承認遺產的歸屬對象是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三者。以下說明三者之間收受遺產的順序,並繪製如圖1。
債權人:如果亡者生前借錢還沒有還,遺產會優先用來清償債務[9]。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