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三個制度的功能,都在統一法律見解。所謂法律見解是,法律解釋,有人後會出現A、B、C多種答案,而且在歷年審判上都有法院這樣判過,不知道那一個答案才是以後每一個法院都要用的答案,因此,就會有一個制度在「統一法律見解」,找到每個法官都要遵守的答案。
三個制度的差異在於,程序的正當性。
判例制度,是一群法官進行開會,針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把其中覺得不錯的、有意思的判決,宣佈其為判例,然後告訴下級審法官,「這則判決寫得不錯喔!以後各位遇到相關的案件,都要這樣判喔!」
缺點︰一群法官自行內部開會,就要其他法官遵守,產生「違反依法審判原則」、「侵害立法權」的問題。
決議制度,也是一群法官進行開會,但他們有點像是問題研討會。法官會在會議上假設一些問題(也可能是審判的時候遇到的問題)拿出來討論,做成開會紀錄,這就是決議。基本上,決議的目的也是希望以後其他的法官可以依照決議的內容進行審判。
缺點︰同判例制度。
大法庭制度[1],雖然同樣也是把法律問題交給一個會議體(即大法庭)進行決定,但比較不同的是, 大法庭是訴訟程序的一部分,且對外作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判決[2]。此後各級法院皆須本於該判決進行裁判,如果想要有不同意見,就要再一次提起大法庭審理,進行法律見解的變更[3]。
大法庭是否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邀請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參與?
大法庭制度對外公開[4],相較判例、決議制度,則是不公開進行。
大法庭制度行言詞辯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