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在2019.7.4開始實施,判例、決議制度廢除。同樣都是為了統一見解,請問「大法庭制度」比「判例、決議制度」更好的原因? 大法庭是否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邀請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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