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消滅時效時間應該是15年。 突然很想知道,簽約的時候可不可以約定時效縮短或拉長呢? 例如跟銀行借了一筆錢,又設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權,銀行可不可以約定消滅時效是30年? 謝謝~
確實依照民法第147條規定[1],消滅時效[2]的規定具有公益性,所以民法中的時效規定(包括提問者提到的民法第125條[3]規定的15年一般消滅時效),是不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任意加長、縮短的,也就是前一位回答者所說的這是一種「強制規定」。
另外倂提出保險法的部分,保險法上也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但保險法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4],強制規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應該被認為有效,也就是保險法上的請求權時效在有利於被保險人時,是可以在當事人合意的情形下變更的;實務上也同意這樣的見解[5]。
以上見解一併供酌參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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