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查過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知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7個通訊交易不適用7日鑑賞期的情形。 想請問瑜珈墊算是準則第2條第6款「個人衛生用品」嗎? 我認為瑜珈墊跟衣服一樣,都會和身體接觸,但不是貼身的個人衛生用品。 不知道實務上會怎麼認定?或是個人衛生用品有更清楚定義嗎?
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瑜伽墊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瑜伽墊子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