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應您的提問︰
概說︰我國法上並無相關規定。亦即無論遺產本身源自於何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由繼承人承受取得。
因此,在本案中,女婿因妻子死亡後,為當然繼承人,可取得其一切之權利與義務,但排除具有一身專屬性者。妻子餘生前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並不具備一身專屬性,該財產均能贈與、轉賣於他人(這就是非一身專屬性),因此,於妻子死亡後,丈夫能夠以繼承人之身分,繼受取得該筆遺產。
繼承權的喪失︰
然而,於若干情形,法律將直接剝奪繼承人之繼承權,這些事由多發生在「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間(參照民法第1145條[3]),但亦有發生在「繼承人--繼承人」之間者(同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