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是否可以規定贈品不得轉賣?若是抽獎得到的獎品又是否能規定不得轉售呢?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1-0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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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有趣,以下簡單進行回應︰

契約形成權利與義務
首先,在民事關係上,私人間想要發生拘束力,通常要以「契約」的方式為之。也就是說,只有甲和乙形成一個契約,甲才應該依據契約的內容對乙為特定行為,乙也才能依照契約要求甲為特定行為。
本案中,「贈品不得轉賣」也必須是一個契約內容,才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這種契約條款為合法
該「贈品不得轉賣」的契約條款,通常有兩個作用,第一,限制受贈人將該物出賣,以獲取對價。違反者,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第二,提醒買受人其所購買之物,為贈與物。藉由消費心裡,阻絕他人買受的意願。
此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應屬合法有效。理由在於,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出於平等的地位,沒有誰欺負誰的疑慮,雙方談判地位平等,可以選擇要不要成立契約。既然雙方都同意契約內容,則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
反對意見︰
有人認為,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當然可以把所有物出賣,僅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事物時,才有例外[2]。例如,甲把印有商標之物送給乙,並說「這是我們公司今年特別生產的紀念馬克杯,目前市面上還找不到,但我先送你一組。可是,你不可以在該紀念杯發行前,將該物轉售。」
但本文不贊成此意見,無非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理由,且目前法律並無對此進行限制。
此外,此種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即贈與契約附有「不得轉賣」的負擔。當認定是附負擔之贈與後,應適用民法第412條之規定[3],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註腳

  1.   違反該契約是否會對贈與人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態樣為何,應由贈與人舉證。本文認為,其受到的損害,應為預期的營業利益喪失,但此種預期利益究應如何證明確有產生以及遭受損害,恐有困難。
  2.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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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9-03 08:29:31
我購買電影票獲得的隨票贈,贈品無任何包裝更無標明贈品不得轉售字樣,請問這樣我是否能夠販賣呢?
因我在平台上轉售時收到以下訊息,不知是否為真?
《您好,我是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人員。經查台端於本頁面銷售之商品,相關權利均歸本公司所有,台端行徑顯已觸犯刑法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等,並另違反著作權法,本公司將依法提起告訴,以嚴厲追究台端一切法律責任,請台端自重。》
麻煩大大幫我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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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12-02 17:40:24
被車庫娛樂告,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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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12-03 05:39:03
您好,請問後來被車庫告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