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的標準 要判斷表達意思的人(以下簡稱表意人)所發出的訊息,是要約或者是要約之引誘,實務上提出幾個判斷標準[2]。例如表意人的表示到底夠不夠清楚明白,發訊息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人、數量有多少,表意人跟接受訊息的人之間有沒有做關於契約的討論磋商,還有交易習慣跟誠信原則等等,綜合判斷表意人發出的訊息到底是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註腳
一、要約
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提出後若對方承諾則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1]
二、要約之引誘
使相對人對之為要約,性質為意思通知,其目的不在締結契約。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所謂不視為要約,即指要約引誘。[2]
三、法律無規定時,則按下述原則判斷:
表示之內容是否明確
是否重視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
民法債編總論上冊,林誠二,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89年9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