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喝完酒後騎腳踏車是否會被開罰呢
如果將酒駕理解為飲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按照我國現行法規,可能會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或者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刑事責任[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2]。慢車駕駛人若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的標準的話[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的規定[4],會被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的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做酒測的話,更會被罰新臺幣4,800元的罰鍰[5]。
至於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的刑事責任,則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或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才會負擔刑事責任。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推動的交通工具[6]。一般的腳踏車屬於人力推動的交通工具,而不是以電力或引擎推動,所以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至於電動腳踏車以電力行駛的時候,則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
所以,飲酒後騎乘一般的腳踏車,雖然不會觸犯刑法的規定,但依然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