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應你的提問。
案例類型︰
事實 | |
案例1 | 甲為無照X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 |
案例2 | 甲為無照X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成過失。 |
法律的解釋︰
首先,一個重要的觀念是,他方當事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該人之權利。例如,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亦應閃避,而不可以抱持「你行人違規在先,我遵守用路規則,所以我可以不用閃避,而撞上你。」這個觀念是錯的!
因為,道路交通規則,僅在規範用路人之間的用路規則,即人民於違反該規定後,國家應如何進行處罰。但每個人民於法律上都有負擔一項「不可以侵害他方權利」之義務,無論何種原因而侵害他方權利,都將構成不法。
別人有違法,而且這個違法侵害到我的(或他人的)權利
自己對於別人造成的侵害
以「避免、減低別人違法的狀態繼續發生」為目的
第二,「無照X駕駛固然不當,但雙方當事人(無照X駕駛之人、撞擊無照X駕駛之人者)是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探究其本身之行為,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滿足民法第184條之要件,即具備因果關係,與故意或過失。」
或有人提問說,「無照X駕駛本身,會不會就是一種過失?」
這邊要回應的是,過失指得是損害之發生,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預見其將會發生,而非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法律義務。也就是說,違法是一種客觀狀態,不是主觀狀態的描述,因此,違反無照X不得駕駛之規定(客觀),與行為人有無過失(主觀),是兩件事情。
結論︰
二、即使被害人無照X駕駛,因為不是故意導致事故,也不是犯罪導致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8),他也可以請求保險金。
請問是否我只要負無照X責任 還是要負3成
是甲方無照X,甲方追撞乙方而且經鑑定乙方並無肇事責任
乙方能直接提告嗎?能提告什麼罪?
還是需要走調解?
甲:從支縣道無名巷左轉彎之前停下看無來車準備左轉;
乙:幹線道一輛無減速從雙黃線使無照X撞上;
無標誌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