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具備證據功能,因為,郵局會有紀錄,但用簡訊、Line、打電話都可以。
摧告之相當期間︰
法條未有明定何謂相當期間,這個不確定概念,需要個案進行判斷。[2]
本文認為,一租金為月繳而言,可能雙方會約定在月初進行繳費,例如,雙方約定1/3繳交房租。如果要出租人於1/3之後,定相當期限催告,倘設定3日,則承租人真正繳費的時間,可能為1/5,其已經佔整月(30天)之六分之一。本文認為,若再要求相當期限應大於3日,將使出租人之不利益與風險承擔不斷擴大。因此,就租賃契約月繳租金而言,定三日期限,應屬相當。
如果他一直不付,我該怎麼終止租約?
終止契約,僅須向對方進行表示即可,言詞或書面,都可以。
最後提醒,本件係租賃房屋之契約,有民法第440條之適用[3],且不得於契約中排除該條之適用︰
遲付之租金須達兩個月租金之總和
若為期初繳款者,則另須該遲延給付,已經超過繳費期限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