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結果正式確定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這些都是對人身自由的拘束。如果刑事案件最終審判結果是不罰、無罪,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受害人角色,依照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刑事補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1]第2項提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1]第2項提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補償金酌減規定
受害人如果有可歸責事由(例如:受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說出虛偽自白,誤導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羈押),依照刑事補償法第7條[3]第1項的規定,酌減補償金的計算:羈押的每日金額可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計算。
法院在審判決定時,會綜合考慮:
受害人如果有可歸責事由(例如:受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說出虛偽自白,誤導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羈押),依照刑事補償法第7條[3]第1項的規定,酌減補償金的計算:羈押的每日金額可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計算。
法院在審判決定時,會綜合考慮:
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拘禁的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況。
法院判斷實例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最末附件三,可以發現法院對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補償金的考量及數額,也給大家參考。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最末附件三,可以發現法院對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補償金的考量及數額,也給大家參考。
刑事補償法修法趨勢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法院於2019年11月公告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刑事補償法第7條[4]「依社會一般通念認定酌減補償金額之標準」太過抽象,予以刪除,讓所有刑事補償案都回到第6條[5]範圍內考慮;同時在第8條「受理機關應審酌的情況」增加列舉受害人可歸責事由: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讓規定更加明確。
修法進度還需要持續追蹤,看新修規定是否可以更達到補償受害人的效果。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法院於2019年11月公告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刑事補償法第7條[4]「依社會一般通念認定酌減補償金額之標準」太過抽象,予以刪除,讓所有刑事補償案都回到第6條[5]範圍內考慮;同時在第8條「受理機關應審酌的情況」增加列舉受害人可歸責事由: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讓規定更加明確。
修法進度還需要持續追蹤,看新修規定是否可以更達到補償受害人的效果。
延伸閱讀:司法院(2019.11.19)《司法院第180次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1. 回答提到的刑事補償法,用語是「補償」,請問它跟「賠償」不同嗎?
2. 計算的基礎是「執行羈押時間」嗎?範圍在3000-5000,法官的考量因素會是什麼呢?被冤望受苦的程度?平反後謀生能力?
3. 有沒有那些情況會造成每日金額低於3000?因為曾看過低於每日3,000的新聞,想與您確認一下。
謝謝您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