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規則關於請假章節,只寫「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但是我不熟悉相關法令,想知道每種假分別要看哪些法令?或是哪裡可以找到統整的資訊呢? 謝謝您!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則須依照規範勞工請假的法令處理,主要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整理如表1。 相關法令是對勞工最低保障,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工作規則處理。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法定 休假
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俗稱國定假日); 2.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例如:投票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特別 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計算系統請參考: 特別休假試算表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公傷 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1.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 2. 工會法第36條 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4.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11984 號函
1. 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週; 2.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週; 3.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1週; 4.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5日;
備註:例假日不扣除(依曆連續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6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個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就業保險法第19之2條
勞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延伸閱讀: 1. 勞動部(2019),《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2. 勞動部(2018),《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 3. 林大鈞(2018),《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4. 黃蓮瑛、黃彥倫(2019),《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請領工資嗎?》。 5. 謝宜霓(2019),《婚假權益知多少》。 6. 謝宜霓(2019),《喪假應該怎麼請》。 7. 謝宜霓(2020),《哪些情況下可以請公假?》。 8. Workforce 勞動力量(2019),《七種可以向老闆請「公假」情況》。 9. 謝宜霓(2020),《請生理假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10. 謝宜霓(2019),《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11. 梁芷榕(2018),《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後相關的保險、津貼與復職等有什麼影響?》。 12. 梁芷榕(2018),《什麼是友善生育措施?包括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