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1]。
請生理假不需要提出醫師證明,公司不可以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如果公司拒絕女性勞工的生理假申請,或是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2],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裁處2-30萬元的罰鍰,而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3]。
其他的相關說明,像是有無年齡限制、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例解析,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謝宜霓(2020),《請生理假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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