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管教小孩的法律依據
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是他們的
權利,也是義務
。而父母實際教養子女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也讓父母可以用懲戒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就是所謂的「懲戒權」。懲戒權包含透過責罵、輕微的責打等方式,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或身體上的處罰,因此,父母確實有
體罰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
。
什麼是「必要範圍」?
在
法院實務上,認為「必要範圍」,應該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個性、犯錯的情節輕重,以及
社會通念來決定
。
懲戒的界限
父母行使懲戒權,不能超過必要範圍,更不能對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
暴力。否則將可能構成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
。法院判決認為,父母必須在子女確實有需要懲戒的情況下,出於教育的目的才能行使懲戒權。若是用殘忍的傷害身體、甚至危及生命的手段,就是濫用懲戒權,而應該
負擔刑事責任
。
父母逾越懲戒權的法律責任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已經超越了合法懲戒權的範圍,將可能觸犯
刑法傷害罪
,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
。若父母因此被法院核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
保護令,卻又違反保護令的話,也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
。同時,父母也會負擔民事上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