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店家少寄商品,是否能藉由提供相同金額的抵免金解決此狀況?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1-10 13:51

之前在一家網路商店購買衣服,貨到了發現少寄一件,但我已經事前付款了。跟店家反應後他們的解決辦法不是把少寄的那件寄給我,而是提供跟少寄的那件衣服金額相同的抵免金,下次購買此店商品可以抵免。但我不太同意店家的做法,如果我沒有要再購買他們家的商品,我不就損失一件衣服的錢?而且提供抵免金也意味我必須再次回購,他們並無任何損失,甚至可從中獲利。請問我能依據哪項法條向商家要求退款或將少寄的商品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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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店家給的的抵免金 只是一種折價券 並不能代替店家原本要把衣服交給您的給付責任
您當然可以主張您合法的權利要求的店家把衣服寄給您
您可以依照民法348條
要求店家旅行你們之間的契約義務
如果店家一直不寄出

這時候依照民法229條之規定店家這樣有衣服卻不寄出的行為會負上給付遲延的責任
這時候跟店家之間的買賣契約您可以再依民法254條把它解除掉
這時候店家就會需要附上民法259條將您所支付的錢還給您的責任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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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1-10 15:44:55
謝謝您!我是發問者,您的答覆確切地解決我的疑惑~也讓我能用適當法條能跟店家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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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繕愷(進階會員) 2020-01-10 15:47:33
很高興能幫上您的忙~如果還有問題也請別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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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03 07:23:59
在此網頁: https://www.tstartel.com/CWS/rt_upgrade.php
本人和台灣之星簽了5g合約,但在表格中完全沒提到4g手機的服務內容(網頁中有註明原約期原手機,合約裡無註明,但依表頭名稱"續約5G_20雙11_約內單599_原約期", 可以看出是網頁所指'約期不變'的相同條件)。這種情況(因為4g手機無法接收5g服務,合約中關於優惠的部分只提到設備不能支援5g時,調整為4g服務,不可以張冠李戴用5g服務內容當作是4g的服務內容)是否能依給付遲延要求甲方返還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