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打傷乙,乙向甲請求慰撫金。假設,客觀上可以計算乙的精神損失為10萬元,乙當然可以請求10萬元的慰撫金。但實際狀況是,乙不知道(也沒有人知道)自己到底精神有多痛苦,沒辦法以金錢量化,所以,乙會大概講一個數字,例如,2萬元、5萬元、15萬元。在原告選擇一個數字提起訴訟後,法院就會去審查「這個金額合不合理?」。
乙如果主張2萬元,法院覺得合理(因為法院內心覺得,其實可以請求到10萬元),那麼法院就會判原告勝訴。因此,法院判決所認可的慰撫金,是原告所主張的數額,不是在客觀上足以量化的精神損害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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