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服務於某甲鄉公所的臨時人員娃娃車司機乙職﹒採半年簽約一次自105/1/1-105/6/30**依屬名甲公所定期契約﹒之後每半年換約一次﹒A享有累積年假數日﹒.後因107年九合一選舉恩怨在107/11/29日遭該鄉鄉長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不再續聘在107/12/31將A解雇﹒並在108/1/1補上自己人馬B以填補A娃娃車司機乙職1.請教該鄉長有無權力將A解雇?2.該約是否真如為定期契約?謝謝
以下僅就「定期契約」的部分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當事人間的勞務給付關係具有從屬性,可以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1];接下來,就可以將勞動契約分類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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