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會被視為曠工嗎?勞工只要曠工,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僱那位曠工的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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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早退,不等於曠工
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而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的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構成解僱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僱勞工
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雇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1]。如果尚未構成解僱事由,雇主就不能片面解僱該名勞工。
但要注意,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不代表勞動契約自動結束。雇主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之後,還要告知勞工勞動契約將終止,勞工了解或收到通知之後,才會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更多關於如何認定曠工的說明,請見楊時綱(2020),《勞工曠工,雇主該怎麼處理?如造成公司損失,勞工須負賠償責任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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