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臉書社團上跟一名高雄的網友(一般民眾)購買了一頂安全帽,我叫他用便利商店店到店付款的方式寄到台北讓我取得包裹,我回家試戴之後覺得不太舒適,我去跟這名賣家反應而去順便要退貨,可是賣家跟我說,因為我已經有試戴過安全帽了,為了衛生問題不給退貨,還說怕退貨之後可能會影響下個買家的衛生問題! 請問我能與這位賣家使用七天鑑賞期退貨嗎?
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安全帽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安全帽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
關於七日鑑賞期,可參閱本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