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應您的提問︰
摘要︰
罪責屬於犯罪審查階段中,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並列的要素。先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有討論罪責之必要。故意罪責,指得是故意犯所需具備的罪責要素。原則上,當故意犯於主觀上具有構成要件該當之故意,即具有故意罪責[1],僅於例外情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始發生具備主觀要素故意,但欠缺故意罪責的情形。
何謂「罪責」?
所謂的罪責,指得是法律是否要評價行為人是一個壞人。行為人做了一件壞事,但法律並不會立刻說他就是一名壞人,可能的原因包括,1、他還是未成年,心智尚未發展完全(刑法第18條[2]);2、精神障礙(刑法第19條[3]);3、不能判斷是非的其他原因,例如喝酒。
罪責,指得是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受到法律的指責。什麼樣的心裡活動會受到法律的指責,即行為人明知道特定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他擺明與法律對著幹,有積極違反法律的心裡活動,那麼我們就會稱此人,具備罪責。由此可發現,罪責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行為人知道特定行為,係屬於法律禁止的。(此即所謂「不法意識」,即行為人意識到特定行為具有不法性。)
行為人於行為時,仍具備此種認知。
何謂「故意罪責」?
故意罪責,指得是行為人明知道特定行為違反法律之規定,卻抱持的對於法律的漠視或敵視心態,而做出該行為。此時,法律便會評價該人,是一名壞人。
由此可知,故意罪責中即已出現「不法意識」的評價,即行為人明知道特定行為違反法律之規定。因此,欠缺不法意識,就不會有故意罪責,也就不成立故意犯罪。
原則上,故意犯都會在滿足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時,即滿足罪責中的故意罪責,因此,在犯罪審查流程上,無特別檢驗之必要。
例外,當行為人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時,才會產生︰行為人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但欠缺故意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