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瞭解文字商標,如何判定是否侵權?


想詢問

1.A以「XXXX」四字註冊商標,範圍為文具類別,有註冊成功。
後來B並不知道已被註冊為商標,自行手寫XXXX在海報上販售,請問這樣會觸法嗎?
想瞭解文字商標,
是要同樣的內容及同樣的字型才會侵犯到權利嗎?
若是同樣的內容,但使用其他字型也算侵權嗎?

2.C早年想出「○○○○」一詞公開使用在自己的創作上,
後來D巧合想出同樣的詞彙並且申請商標,
與此同時,C繼續使用「○○○○」這個詞,
後續D發現C使用在商業上(同一類別),這樣C會觸法嗎?
看到法律上有"善意先使用"這個詞,
但這樣C未來是不是就會受限於已經使用的範圍,不能將「○○○○」一詞用在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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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問題,涉及到商標法上侵權的判斷、善意先使用制度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怎麼樣才算是商標侵權?
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包含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同一或類似」商標的「直接侵權」行為;跟針對著名商標,想要透過搭便車的方式,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著名商標的「擬制侵權」行為。需要從以下的要件去判斷是不是有侵害商標的狀況。
商品或服務的分類
商標相關法規將商標的商品、服務分門別類,方便管理[1],申請註冊商標時,需要明確申請服務、商品的類別,商標註冊類別共分45類。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是不是相同或類似的時候,雖然會參考智慧財產局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功能」,但不會僵化的完全按照這個類別來做判斷。
是否容易讓人混淆誤認
因為要判斷消費者是否因為商標,而誤認了產品來源或製造商,或是誤認兩個商標使用人之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的這不僅是單純做事實上的比對,也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目前實務上會參考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審查基準,以商標本身是不是容易識別、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的程度、混淆誤認的具體情況、商標申請人是否出於善意等因素,綜合判斷。
白話來說,就是商標到底有沒有辦法表示出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差異、兩個看起來或唸起來是否類似等各種方式來判斷。
直接侵權的類型
因為問題問到的情況不涉及到著名商標,所以這邊介紹關於直接侵權的行為[2]
根本是在同樣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例如汽車零件商X擅自把名牌汽車的Logo放在自家的汽車零件上。
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例如手機配件業者Y擅自將包膜業者Z的商標,使用於自家的玻璃保護貼、手機殼、保護套上,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在同樣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類似的商標。例如健身房的商標是「MMA」,其他健身房另外使用「NNA」的商標,字型跟設計與「MMA」健身房很類似,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本題中的B可能會侵害A的商標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參考上面的標準,確認A、B之間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以及商標是否相同或相似。
兩人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首先確認A的「XXXX」商標如果是文具店的商標,在分類上可能屬於第35類的文教用品零售批發(351908),那要看B的商標是用在哪一個商品或服務上,如果B開設的是汽車零件廠,那麼跟A的商品類別很不一樣,就不是「同一或類似」;但如果B開設的是中小學用品,如參考書、教具的專賣店,那麼有可能也是屬於文教用品零售批發,就與A的商品屬於「同一或類似」。
兩人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如果商標是由文字所構成,同樣內容跟同樣的字型、顏色,就可以說是同一商標,那麼會成立侵權是較無問題的。如果不完全相同,則必須要綜合比對A跟B的商標到底是不是長的很像、會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同樣內容、其他字型還是可能會有侵權問題。
例如說B的商標是「XXxx」,其它字體跟色彩的部分跟A長的很像,也是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就可能侵害A的商標。
如果B不知道商標已經被A註冊,會有法律責任嗎?
B在手寫海報的時候如果有想要把「XXXX」字樣用來當作商標使用,其實應該要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是不是有被註冊,會比較安全。
如果B不知情的使用「XXXX」字樣,又屬於商標侵權的情況(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也還是可能構成過失侵權。則A可以向B要求禁止使用「XXXX」商標,或應該向A取得授權,並可以向B請求相關損害賠償[3]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是什麼?
立法者為了避免惡意競爭及公平性,明文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時候,先使用商標、但沒有註冊的人,可以主張繼續使用原來的標識,同時禁止商標權人阻止善意先使用人使用[4]。條件如下:
先使用人C須為善意
是指使用在先的C,不是出於「惡意想去搶商標權人的生意」這種在法律上會構成不正競爭的目的,使用D的商標。
C只在國內使用「○○○○」商標
C繼續使用「○○○○」商標,沒有中斷,不是看到D用了該商標之後才又拿出來用。
C只能使用在原本的商品或服務上,可以開分店、研發新產品,但不能另外開發新的副業,例如C原本是開麵包店,就不能另外開發保健食品並使用「○○○○」商標。

所以,C要主張善意先使用,就會受限在原本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內沒錯喔!為了避免搞混,商標權人D也可以要求C增加額外標示來做區別。

延伸閱讀:
王瀚誼(2021),《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廖健期(2020),《自己先使用的招牌或LOGO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怎麼辦?談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
廖健期(2020),《什麼是商標的異議、評定程序?兩者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商標法第19條第4、5項:「
    IV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V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
    I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II 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III 於商品及服務分類修正前已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註冊類別為準;未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2.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商標法第69條:「
    I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III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IV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4.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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