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有簽合約,要做到2020年10月31期滿一年為止,否則提前自提離職,要賠償違約金2萬元。 2020年1月時因為身體不舒服去給醫生檢查,檢查結果是腰椎椎間盤突出,醫生說必須開刀,之後不能再搬重物。 一、請問是因為任職而導致椎間盤惡化不能適任職位,自請離職,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二、離職的話可以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單嗎?
以下簡單回應︰
末,如果真要有一份證明書,可向雇主請求給付,本文認為,雇主提供受僱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作證明,皆屬於其契約上之(附隨)義務,若雇主不願提供,可經民事訴訟途徑,求法院判命雇主應提供。另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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