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第1148條[1],繼承原則上是採限定繼承,意思是只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即可,超出遺產價額的債務就不需償還,例如繼承遺產有100萬,一併繼承的債務有200萬,則只需償還100萬即可。但若真的不想負清償債務的責任和相關費用的話,仍然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一、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須向法院提出聲請
依據民法第1174條[2]的規定,繼承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至於是哪一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3]第3款的規定,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二)拋棄繼承須備妥以下文件[4]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5]。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6](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1000元聲請費用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7](例如印鑑證明、其他同順位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
(三)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三個月內辦理
根據民法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裡的「知悉」是指對事實上的理解,比如說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是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不需要對法條有一定理解才算知悉。而拋棄繼承的書面聲請必須「到達」法院才會生效,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時也需要注意郵務交通的時間,避免錯過三個月的時效而無法聲請。更詳細的介紹可參考站內文章:蕭慧宜,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二、拋棄繼承的效力
只要以法定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拋棄繼承即生效[8],同時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9],意思是拋棄繼承後,相當於從繼承開始的那一刻就喪失繼承人的地位,脫離繼承關係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也不負擔其債務。
有關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亦可參考站內問答: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聲請?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