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嚴重,昨天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影片( https://youtu.be/ZObYKjUAgGE ),發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撤回了先前陸委會公布開放陸配子女入境的決定,有點困惑。 請問: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2. 通常來說,一個行政機關可以撤回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撤回陸委會的決定嗎?這個「撤回」是什麼意思? 3. 決定開放陸配子女入境與否時,除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提到為了保留國內檢疫容量這個原因以外,還應該考量到哪些事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相關規定嗎?陸配子女的身體健康,受到我們憲法保障嗎?如果某程度有受到保障的話,該怎麼權衡?
以下簡要回應︰
目前主要的爭議在於,可不可以因為「設籍在中國大陸」、「設籍在台灣」而實施差別對待。此處要討論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4]的適用。本文認為,藉由戶籍地的不同進行差別待遇,從兩岸的政治局勢、文化差異等等因素來說,尚屬於合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
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惟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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