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ㄧ的答案是a,民國109年5月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除罪化已有先例,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 狀況二的答案是a。 狀況三的答案是b。       (more...)
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 (more...)
學生協助老師收取班費,放置在教室內失竊,並無疏忽情事,其責任歸屬於竊賊。但如忘了上鎖因而失竊,負責上鎖的人,或許會有行政責任。 (more...)
匯款人有沒有報案跟對你提出告訴,都會在起訴書的證據清單看到這些人的匯款資料。 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處理這件事情。 (more...)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第一項:「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 (more...)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以,如果二十年以前「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是「整筆」且「已經發生的費用」,已經時效完成。... (more...)
您是案件的被害人,做筆錄時講錯(低報)了學歷,不足以發生損害,不至於發生犯罪的問題。假如下一次還有應訊機會的話,順便更正即可。 (more...)
請問報警時控告對方什麼罪名? (more...)
原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便告確定,本來是不能變更的。法條的重點在於強調即使原處分已經確定,如果是「違法」處分的話,原處分機關仍然可以主動撤銷變更。所以這不是贅文。至於法定救濟期間尚未經過的情況,如果發覺原處分「違法」時,受處分人有權提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