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義務在法律上的規定
民法第1119條[3],扶養的程度,會依照受扶養權利者(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民法第1115條[4]第3項,負扶養義務有父母2人時,父母應該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再來看家事事件法第100條[5]第1項,法院判斷扶養費的負擔或分擔時,可以審酌一切情況,並決定給付的方法。
民法第1119條[3],扶養的程度,會依照受扶養權利者(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民法第1115條[4]第3項,負扶養義務有父母2人時,父母應該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再來看家事事件法第100條[5]第1項,法院判斷扶養費的負擔或分擔時,可以審酌一切情況,並決定給付的方法。
回到您的提問:法院會怎麼計算扶養費的金額呢?
法院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並以子女所在地縣市的資料為標準[6]。
例如:子女住在臺北市,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處最新107年資料[7],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新台幣28,550元;如子女住在屏東縣,則為新台幣18,952元。
例如:子女住在臺北市,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處最新107年資料[7],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新台幣28,550元;如子女住在屏東縣,則為新台幣18,952元。
法院會衡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調整2人的負擔比例。舉例如下:
母親收入較穩定、高,而父親待業且有欠債,法院決定父母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比例為2:3[8]。
父親資力優於母親,且母親實際上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所付出的勞力也能評價為扶養費的一部分,因此法院決定父母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比例為5:1[9]。
父母雙方收入都偏低,法院可能改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為計算基礎
法院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包含消費性、非消費性支出,也就是食衣住行育樂及保險等生活範圍,而且沒有區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父母雙方收入都偏低的情況,可改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作為計算基礎。另外,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只有部分縣市資料(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金門及連江縣),因此在實際案件中,如被扶養人居住地在其他縣市,則以鄰近縣市資料當作參考[11]。
兩種標準金額有差距,以107年臺北市為例: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是新台幣22,419元;最低生活費則為新台幣16,157元。
法院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包含消費性、非消費性支出,也就是食衣住行育樂及保險等生活範圍,而且沒有區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父母雙方收入都偏低的情況,可改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作為計算基礎。另外,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只有部分縣市資料(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金門及連江縣),因此在實際案件中,如被扶養人居住地在其他縣市,則以鄰近縣市資料當作參考[11]。
兩種標準金額有差距,以107年臺北市為例: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是新台幣22,419元;最低生活費則為新台幣16,157元。
父母雙方收入都偏高,法院可能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並調高金額
父母雙方收入都偏高,可能會提供未成年子女優質的教養環境,也就會支出較高的教養費用,因此法院決定扶養費時,可以將金額調整高於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12]。
父母雙方收入都偏高,可能會提供未成年子女優質的教養環境,也就會支出較高的教養費用,因此法院決定扶養費時,可以將金額調整高於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