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問題涉及刑法學對於各項罪名的劃分與理解,本文擬先作概念釐清,後簡單針對四個選項進行解答。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繼續犯」,指得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間,相隔一段時間。
例如,侵入建物罪,在行為人踏入他人家門的那一刻就是既遂,但只有他踏出家門,才算是犯罪終了。又例如,私行拘禁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關起來那一刻是既遂,只有被害人被放出來後,才算是犯罪終了。 |
所謂結果犯,指得是該罪以「行為人為特定行為,且導致特定結果」為處罰對象[3]。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行為犯」,指得是該罪的目的在於禁止人民作出特定行為,而不問有沒有結果的產生。
例如,通姦罪,在於規範通姦行為,而該罪並不其他結果的要求。 |
結果犯說︰此說認為,竊盜罪屬於結果犯,即以行為人取得對物之持有關係為既遂結果[4]。
實害犯指得是,該罪以行為人造成法益之實質侵害為必要。通常大部分的犯罪,都是實害犯,因為「沒有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行為,為什麼會被認為是犯罪呢?」的這種想法。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危險犯」,指得是行為人在作出特定行為,產生對於法益侵害的危險(只是危險,還未產生實質侵害)時,就立法對於此種危險行為進行規範。
例如,遺棄罪,因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的行為在立法者眼中很危險,即使該行為尚未造成他人法益之侵害,也應該處罰。 |
一個觀念「實害犯一定就是結果犯」?
有學者認為,一犯罪若為實害犯,則必然為結果犯[9]。
解題
竊盜罪︰竊盜罪是一個狀態犯。該罪是一個行為犯,已如上述。該罪是一個實害犯。
剝奪行動自由罪(本文稱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已如上述。該罪屬於結果犯,且屬於實害犯。
結論︰
上述各罪概念的區分,未必是正確、無誤的,尤其是那些充滿爭議的定義與類型。
對於特定犯罪來說,將其認定是實害犯或危險犯(或其他分類),並不重要,因為該罪之成立與否,往往不放在這些分類問題上(亦即該罪是否成立,不繫於該分類的區分實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