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既是狀態犯也是結果犯也是實害犯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2-19 12:32

A:竊盜罪
B:剝奪行動自由罪
C:放火罪
D: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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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涉及刑法學對於各項罪名的劃分與理解,本文擬先作概念釐清,後簡單針對四個選項進行解答。

狀態犯 vs 繼續犯
所謂狀態犯,指得是行為人在違反此罪的時候,通常不具有持久性。此「不持久性」表現在,「#犯罪既遂」到「#犯罪終了」這兩個時間點,相隔甚短[1][2]
 
例如,殺人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殺死時,就是既遂,而且此時犯罪亦終了;又例如,傷害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打傷時,就是既遂,而且此時犯罪亦終了。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繼續犯」,指得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間,相隔一段時間。
 
例如,侵入建物罪,在行為人踏入他人家門的那一刻就是既遂,但只有他踏出家門,才算是犯罪終了。又例如,私行拘禁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關起來那一刻是既遂,只有被害人被放出來後,才算是犯罪終了。

 

結果犯 vs 行為犯
所謂結果犯,指得是該罪以「行為人為特定行為,且導致特定結果」為處罰對象[3]
 
例如,殺人罪以行為人作出一個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為結果作為處罰對象。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行為犯」,指得是該罪的目的在於禁止人民作出特定行為,而不問有沒有結果的產生。
 
例如,通姦罪,在於規範通姦行為,而該罪並不其他結果的要求。

 

目前有爭議的是,究竟竊盜罪屬於結果犯還是行為犯。爭點在於,「建立新持有」是一種結果,還是一種行為(竊取係指破壞原持有,且建立新持有)︰
結果犯說︰此說認為,竊盜罪屬於結果犯,即以行為人取得對物之持有關係為既遂結果[4]
行為犯說︰建立持有關係係一種行為[5],並非一種結果[6],故本罪應屬行為犯。另有認為,本罪屬於「縮減的結果犯」[7],即「取得所有」這個最終結果,僅是主觀意圖要素,不影響客觀要件的成立[8]
實害犯 vs 危險犯
實害犯指得是,該罪以行為人造成法益之實質侵害為必要。通常大部分的犯罪,都是實害犯,因為「沒有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行為,為什麼會被認為是犯罪呢?」的這種想法。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危險犯」,指得是行為人在作出特定行為,產生對於法益侵害的危險(只是危險,還未產生實質侵害)時,就立法對於此種危險行為進行規範。
舉例
例如,遺棄罪,因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的行為在立法者眼中很危險,即使該行為尚未造成他人法益之侵害,也應該處罰。

 

一個觀念「實害犯一定就是結果犯」?
有學者認為,一犯罪若為實害犯,則必然為結果犯[9]
但本文認為,實害犯的概念是以法益遭受實質侵害為刑法的規範對象,但法益遭受實質侵害未必會被立法者規定為該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結果。因此,尚可能有實害行為犯的犯罪類型,例如公然侮辱罪,為行為犯,且為實害犯。
解題
竊盜罪︰竊盜罪是一個狀態犯。該罪是一個行為犯,已如上述。該罪是一個實害犯。
剝奪行動自由罪(本文稱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已如上述。該罪屬於結果犯,且屬於實害犯。
放火罪︰放火罪屬於狀態犯,屬於行為犯[10]。該罪屬於危險犯。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屬於狀態犯,屬於行為犯[11],因為本罪不要求產生一個外界社會的變動。該罪屬於實害犯。
結論︰
上述各罪概念的區分,未必是正確、無誤的,尤其是那些充滿爭議的定義與類型。
對於特定犯罪來說,將其認定是實害犯或危險犯(或其他分類),並不重要,因為該罪之成立與否,往往不放在這些分類問題上(亦即該罪是否成立,不繫於該分類的區分實益上)。

 

註腳

  1.   學術上較專業的說明是,狀態犯係指犯罪之構成要件的不法內涵在於招致違法狀態;相對的,繼續犯係指犯罪之構成要件的不法內涵,除了在於招致違法狀態外,亦在於違法狀態的維持。以傷害罪(例如,甲持續在10分鐘之內對乙進行痛歐)為例,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傷害行為,其所以會構成刑事不法,乃是因為行為人創造了一個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侵害的違法狀態,因此,傷害罪是狀態犯。
  2.   參照,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6年9月,五版,頁104
  3.   學術上較專業的說明是,結果犯指得是該罪除了規範行為活動外,尚要求須造成行為之外的外界社會變動。以殺人罪為例,甲拿刀刺向乙的心臟,這是一個行為,而外界社會變動(即結果)指得是乙死亡。如果有人說,乙被甲刺就是結果,這是一種錯誤的描述,因為他只是把「甲刺乙」的主動句型,改成「乙被甲刺」的被動句型罷了,並沒有討論到實質上甲刺乙到底造成了什麼因果律上的變動。
  4.   許澤天,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2019年9月,1版,頁22、57
  5.   古承宗,論竊盜罪之竊取,月旦法學雜誌,228期,頁235
  6.   亦即,「建立新持有關係」與「破壞舊持有關係」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7.   古承宗,論竊盜罪之竊取,月旦法學雜誌,228期,頁239;又稱截斷的結果犯,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三講 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上),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頁65
  8.   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三講 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上),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頁65;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一講 概說︰所有權犯罪與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下),月旦法學雜誌,第69期,頁52
  9.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6年9月,五版,頁100;鄭逸哲,一切犯罪莫非結果犯,軍法專刊,第10期,頁5-9
  10.   肯定意見,參照,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6年9月,五版,頁103;反對意見認為,本罪之「燒毀」應為本罪放火行為之結果,因此,本罪在性質上是結果犯。參照,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19年9月,一版,頁328
  11.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93 年 - [法學緒論] 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第33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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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31 03:50:59
二之(二)所舉通姦罪的例子,由於該罪已經刪除,謹建議更換別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