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裁判書原則應公開
留言有提到裁判書公開的規定,確實裁判書原則上會公開當事人的全名,但在例外情形不公開姓名,例如涉及性侵、兒少的案件。關於裁判書的公開以及裁判書的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留言有提到裁判書公開的規定,確實裁判書原則上會公開當事人的全名,但在例外情形不公開姓名,例如涉及性侵、兒少的案件。關於裁判書的公開以及裁判書的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公開告訴狀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提問人問題中的「刑事告訴狀」,應該是指告訴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的書狀[1];至於「起訴書」則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審判[2],這兩種文書是不一樣的。
提問人問題中的「刑事告訴狀」,應該是指告訴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的書狀[1];至於「起訴書」則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審判[2],這兩種文書是不一樣的。
起訴書的公開
檢察官的起訴書過去是不公開的,但在2018年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法後,就像提問人提到的,檢察官的起訴書,在法院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依法也必須公開[3]。起訴書公開的內容與裁判書一樣,會有當事人的姓名,但會隱匿個人的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4]。起訴書可以到「法務部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s://psue.moj.gov.tw/psiqs/index.jsp。
檢察官的起訴書過去是不公開的,但在2018年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法後,就像提問人提到的,檢察官的起訴書,在法院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依法也必須公開[3]。起訴書公開的內容與裁判書一樣,會有當事人的姓名,但會隱匿個人的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4]。起訴書可以到「法務部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s://psue.moj.gov.tw/psiqs/index.jsp。
可以公開刑事告訴狀嗎?
至於刑事告訴狀是告訴人自己向檢察署提出的文書,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連檢察官會不會起訴都還不確定),也不像起訴書、判決書有依法公開的法律依據。所以,如果店家公開內容有被告姓名等資料的刑事告訴狀,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刑事告訴狀裡面通常會提到被告的姓名,就算不知道姓名,也會記載可以辨識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協助檢警順利進行偵查,而這些資料就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5],受到個資法的保護。私人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要符合個資法規定。
如果公務機關以外的一般人揭露被告的姓名等個資,必須有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狀況,例如得到對方同意等[6],才是合法的利用;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上網公開、LINE群組轉傳等方式公開告訴狀,任意揭露被告的個資,已侵害被告的隱私,違反個資法。
既然違反個資法,接下來就討論行為人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是否必須負擔個資法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至於刑事告訴狀是告訴人自己向檢察署提出的文書,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連檢察官會不會起訴都還不確定),也不像起訴書、判決書有依法公開的法律依據。所以,如果店家公開內容有被告姓名等資料的刑事告訴狀,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刑事告訴狀裡面通常會提到被告的姓名,就算不知道姓名,也會記載可以辨識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協助檢警順利進行偵查,而這些資料就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5],受到個資法的保護。私人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要符合個資法規定。
如果公務機關以外的一般人揭露被告的姓名等個資,必須有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狀況,例如得到對方同意等[6],才是合法的利用;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上網公開、LINE群組轉傳等方式公開告訴狀,任意揭露被告的個資,已侵害被告的隱私,違反個資法。
既然違反個資法,接下來就討論行為人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是否必須負擔個資法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非法公開含有他人個資的刑事告訴狀,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較難成立刑事責任。如果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規定在同法第41條[7],然而,依照2016年3月修正施行的個資法第41條,行為人還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情形,例如行為人公開告訴狀是為了可以收到錢,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為了獲得財產上利益,或損害他人財產上利益的意圖,即使公開告訴狀,也不會有刑事責任[8]。
因此,除非行為人有為了財產利益的意圖,才會有個資法的刑事責任;法院實務也特別說明,這種利益不包括精神上的非財產利益[9],例如有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感情、金錢糾紛,覺得對方是渣男而揭露對方個資,因為沒有得利的意圖,不成立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但很可能另外涉犯誹謗罪[10],仍請注意)[11]。因為有財產利益意圖的情形應該較少見,當事人如果覺得隱私被侵害,可以另外尋求民事賠償的方式。
較難成立刑事責任。如果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規定在同法第41條[7],然而,依照2016年3月修正施行的個資法第41條,行為人還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情形,例如行為人公開告訴狀是為了可以收到錢,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為了獲得財產上利益,或損害他人財產上利益的意圖,即使公開告訴狀,也不會有刑事責任[8]。
因此,除非行為人有為了財產利益的意圖,才會有個資法的刑事責任;法院實務也特別說明,這種利益不包括精神上的非財產利益[9],例如有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感情、金錢糾紛,覺得對方是渣男而揭露對方個資,因為沒有得利的意圖,不成立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但很可能另外涉犯誹謗罪[10],仍請注意)[11]。因為有財產利益意圖的情形應該較少見,當事人如果覺得隱私被侵害,可以另外尋求民事賠償的方式。
民事責任
或許會成立民事責任,但仍然要依照個案判斷。一般人如果違反個資法侵害他人的隱私,依個資法第29條、第31條規定[12],要負個資法及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13]。
然而,並不是絕對成立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依照實際個案的情形判斷,例如告訴狀裡面揭露的個資內容,當事人已經先自行公開,有法院認為對於已經公開的資訊應該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不成立民事賠償責任[14];或是公開書狀的利用個資行為,被認為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例如社區大樓與住戶正在進行占用法定空地返還的訴訟中,公告案件的陳報狀讓社區全體知道訴訟進度,可以被認為是與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共利益有關,而且也沒有揭露當事人姓名以外的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在個案中被認為公開書狀的行為沒有違反個資法,自然也不會成立個資法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15]。因此,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成立,還是要依照實際個案的情形判斷。
或許會成立民事責任,但仍然要依照個案判斷。一般人如果違反個資法侵害他人的隱私,依個資法第29條、第31條規定[12],要負個資法及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13]。
然而,並不是絕對成立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依照實際個案的情形判斷,例如告訴狀裡面揭露的個資內容,當事人已經先自行公開,有法院認為對於已經公開的資訊應該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不成立民事賠償責任[14];或是公開書狀的利用個資行為,被認為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例如社區大樓與住戶正在進行占用法定空地返還的訴訟中,公告案件的陳報狀讓社區全體知道訴訟進度,可以被認為是與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共利益有關,而且也沒有揭露當事人姓名以外的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在個案中被認為公開書狀的行為沒有違反個資法,自然也不會成立個資法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15]。因此,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成立,還是要依照實際個案的情形判斷。
但是比較不理解的是您提到的參考文章,讀完後比較連不起來,如果有跟這題相關應該閱讀的重點,再請您提示,謝謝您!